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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综合机制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207

民营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盈利能力较弱,但总体就业容量大。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合同违约与商事纠纷大幅提升。如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处置不当,就可能激发矛盾,成为“保企业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的潜在风险因素,进而引发次生的信贷危机与诚信危机。

为此,应大力宣传和落实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根据近期颁布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与《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治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综合机制。建议如下:

一是进行顶层设计。归纳我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举措,将治理清欠措施列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套政策。探索规范和约束政府失信行为的方法和途径,惩戒政府失信行为,从个人、法人与政府三个方面构建诚信社会。

二是强化预算保障。依据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债或其他金融工具置换存量债务节省的利息支出要全部用于清欠”之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对清欠资金做出预算安排,进而将之列入我省执行《预算法》的地方配套政策体系。制订《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足额安排做出规范性要求,达不到资金筹措门槛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从根子上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项问题。

三是协同办公机制。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司法、财政、审计、法院、金融等部门组成联席办公机制,协调各部门的清欠工作,专项整治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按照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要求,吸纳工商联和民营经济界代表人士参与清欠工作。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之精神,将无正当理由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数额巨大、时间较长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名单予以公开披露和催告,引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四是完善制度规定。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设置审计期限且超过法定期限不允许再以“未经审计”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项。对2002年实施的《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对政府部门采购款项筹措的保障性规定,设置对政府部门违约的补救措施与补偿办法。

五是简化司法程序。利用协同办公机制对久拖不决的重点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与司法拍卖情况进行调查,加快审理与执行进度。充分利用简易审判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等措施简化司法审理程序,探索清欠的其他简易司法途径。放宽对司法鉴定与财产评估等机构的准入门槛与收费标准,缩短鉴定期限,减少民营企业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针对民营企业胜诉之后无法执行的问题,探索灵活便捷的司法拍卖、财产执行、执行和解等举措。对涉案的民营企业法人或企业家个人做好债权债务与财产登记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是引入金融工具。把清欠专项行动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工作同时进行,尝试引入金融工具解决民营企业资金难题。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对应付账款做出付款承诺,民营企业据此债权凭证可以进行商业保理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等。地方政府根据具体形势,借助清欠工作大力推行供应链金融,将企业的资金链纳入其供应链、物流链和产业链进行统筹规划。通过清欠关键性“龙头企业”进而清理资金链下游“三角债”,发挥清欠资金的杠杆功能和乘数作用。

七是搭建沟通渠道。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精神,发挥工商联、商会与各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畅通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做好沟通交流,合理表达诉求,化解潜在矛盾。发挥工商联、商会与各行业协会行业优势与信息优势,帮助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盘活尚可经营的“沉没资产”;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债务和解以维持经营与现金流,缓解民营企业“三角债”困境。

 

参与者:

徐  可  民建河南省委文化体育旅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智库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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