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保障我省农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量:225

2016年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使农地经营权流转开始走入正轨。随着农地流转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我省农地流转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从23%提高至42.75%,流转面积由188.27万公顷提高到346.75万公顷,农地流转比例及规模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但我省农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农地流转制度、流程不够规范。当前我省农村租入土地的主体超过半数以上是邻里和亲人,在确定农地流转关系时,多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健全引发双方纠纷的事件逐渐增多。  

(二)农地流转过程中应对风险能力不够强。一方面,为促进农地流转,某些企业大量转入土地,目的却不是用于扩大农业生产而是为获取政府补贴,忽视了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一旦遇到农业系统性风险,农户租金收益将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时,流转土地经营方因损失惨重而“跑路”,无法兑现租金和分红。再者,土地在流转后被经营主体擅自改变用途,租期结束后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补偿农户的损失。

(三)农民收入两极分化现象明显。由于低收入农户更加依赖土地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在参与农地流转时会更加谨慎,资金也更有限,做出的决策相对保守。而高收入农户无论资金、转入土地数量、生产经营能力都已形成一定规模,加之机械化代替了人工耕种,他们解放出的劳动力可参与更多非农工作,获得额外收入。因此,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现象愈加明显。

(四)农民的社保及就业权益保障不足。农户私下流转农地经营权的平均收入约为200-300元/亩/年,若交由镇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公司集中流转,可以600-1000元/亩/年租赁。通过农地流转释放劳动力的农户可选择非农工作或被返聘从事农业工作,日工资约80-100元。将收入按人头平摊细算,农民收入依然有限,很多农民没有能力购买社会保险。而且农民返聘就业后,用人单位多数不会为其按职工标准缴纳社保,最多只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就业岗位也十分有限,年迈体弱的农民逐渐被边缘化。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相关政策制度,使土地交易流程化、市场化

一是全省尽快展开培育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工作,提供发布土地信息、实地核验、咨询政策、评估价格等服务。全面推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度,参与农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向村、镇组织备案,杜绝口头协议、代人签字、自立条款。二是建议推行农地经营权流转网上公开交易,规范土地流转流程,给农业大户更多机会公平争取经营资格。

(二)以产业规划与金融政策化解土地流转风险

一是建议结合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制定河南省“农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农地风险灾害补偿基金”“耕地保护基金”等,以抵抗农民在自然灾害、耕地被破坏等毁灭性打击中蒙受的损失。二积极推进农业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土地现状和未来发展划分为休闲农业景观区、粮食种植繁育区、林下经济产业区等功能区域,最大程度挖掘农地利用价值。

(三)鼓励推广股份合作经营模式缩小收入差距

股份合作在河南省农地流转方式中处于探索阶段。参考江西、山东等地的成功经验,可优先在贫困户中进行试点。一是结合各村现状和费用统筹情况,成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土地集中开发利用,合作社与国内意向农业产业公司签订订单,由对方提供相关技术及原材料。贫困户的入股资金可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信贷免息贷款。二是避免农民内部收入差距过大,可让低收入、有技术的农民以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入股,由村农业专家团、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使农民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享。

(四)构建可持续的农村社保体系

以农地流转为依托,一是优先完善本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村镇相关部门、用人企业及时对雇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制定统一标准、及时补缴。二是加强农地流转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用以为全村非就业留守村民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地址:郑州市德善街与邢庄北街交叉口 河南省民主党派大楼9楼     联系电话:0371-61231879      邮箱:mjjlch@163.com     豫ICP备13014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