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发仲裁活力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案
民建河南省委会
仲裁具有公正性、及时性、经济性等优势,仲裁的活跃度反映商品经济的活跃度。但目前我省仲裁工作与经济体量不甚匹配,仲裁分流诉讼案件的效果不甚理想,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表现在:
(一)观念落后。一是部分政府部门对仲裁作用了解不足、对仲裁制度重视不够,在地方立法及行政管理中,没有关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方面的立法以及行政配套规定,对待仲裁这一新生事物接受度较低。二是市场主体仲裁意识淡薄,虽然仲裁是最能体现平等主体意识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但是部分地区市场主体观念落后,对待仲裁这样的舶来品不愿了解、不愿选择。
(二)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一是体制不顺,委员会虚置无法发挥决策及领导作用,执行机构一直顶着事业单位的帽子而隶属于行政机关,并未按仲裁法规定的那样独立于行政机关,自收自支但又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无积累无保障,仲裁从业者普遍对于这一体制困局感到灰心,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暮气。二是机制不活,事业单位内部科室设置不科学、用人管理僵化,考核激励不足,导致不能应对仲裁事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为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19﹞25号)针对中央两办文件精神作了配套规定。改革已刻不容缓,应抓住改革的窗口期,迎头赶上,改善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局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此建议:
(一)加快省级层面的促进多元纠纷化解方面的地方立法,为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法律保障。山东、厦门等多地已经进行了地方立法,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供参考。
(二)加快成立省仲裁协会,变行政领导为行业监督。通过成立省仲裁协会实现仲裁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规范仲裁业务的开展及仲裁事业的发展,避免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和干预,更加符合仲裁自身的规律和国际惯例。
(三)督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尽快启动并完成仲裁机构的体制改革,将仲裁机构改革成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业化管理、独立运作、自收自支、依法纳税、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重点改革仲裁委秘书处,不再占用事业编制,理顺仲裁委、秘书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改革后的仲裁委应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接受中级法院、审计等部门指导监督。
执笔人:民建会员、安阳市人大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