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1.涉及国有大型企业经营活动的,转作委员来信交该企业研究处理;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转作委员来信交中央驻港、驻澳联络办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