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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利润上交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12 浏览量:229

河南省安阳市人大代表、民建安阳市委北校区支部副主委、安阳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委员、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监事长刘海涛说,根据2021年3月5日,全国两会上财政部提交审议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4777.82亿元,为预算的131.3%,增长20.3%,主要是加大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力度。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785.61亿元,增长9.1%;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2992.21亿元,增长28.1%。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占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比例为62.63%。由此可见,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对当地财政收入方面的贡献力度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增加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监管,并不单纯是为了弥补减税降费带来的财政收支缺口,也是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定位,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建议加强对地方中小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利润上交的监管。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利润上交基数未经国资监管部门对其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目前,部分地方中小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净利润由其自行提供报表确定,或报表虽经审计但审计委托方非国资监管部门委托的以核实企业利润为目的的专项审计。如果企业利润不实,会直接导致少征国有资本收益。

(二)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管理分散、底数不清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各地方受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原有清算组撤并移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界定难、部分单位新成立的国有企业漏报等情况的影响,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分散、底数不清的问题。

(三)征收地方中小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难度大。

1、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认识高度不够,消极应付。

2、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未妥善解决,存在因以前年度政府对企业有欠款的情况,企业提出要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抵顶政府欠款。

3、地方中小国有参股企业有些是无决策权的小股东,部分盈利的参股企业多年不分红,导致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难。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基数的确定不合理。

部分地方中小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是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比例执行。例如,根据《某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按20%,15%,10%分三档计算应交利润的收取比例。该种方法存在以下问题:计算方法不科学,以净利润作为计算基数,不利于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导致一些企业占有大量资产但上交利润很少,形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国资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地方国资部门机构改革后,应加强对企业利润完成情况的监管力度。

改变地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企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作为上交利润基数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和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建议由地方政府授权审计部门对地方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基数进行专项审计,初期可采取抽查方式。

1、对资产额较大的企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进行以核实利润上交基数为目的的专项审计。

2、对地方国有企业提供的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重点核实企业利润。

(二)突出国资部门对地方国有企业监管的主导地位,改变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的状况。

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都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到地市级,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并到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加上地方国企有的还归其主管局委管理。例如某省地级市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65家,分属15个部门和单位主管。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主导地位。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的力度。

1、通过征收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领导人任免挂钩、与企业绩效和薪酬挂钩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应尽法定义务的认识,增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根据由地方政府授权审计部门对国企上交利润基数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采取书面催交、见面约谈、审计整改等措施,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重点核实企业利润。

3、对国有参股企业连续两年不分红的,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力进行查账,核实企业利润。

4、加大纪检监察和审计的监督力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申报和上缴收益的预算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应缴不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除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外,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或提出免职建议。

(四)改变地方国有企业上交利润计算的基数。

以地方国有企业占用的资产额作为上交利润计算的基数。非国计民生的行业,上交利润低于资产总额社会平均收益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国企,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应考虑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倒逼国企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监督。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建议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将其提高到50%。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国企红利,把国企收益用到老百姓触手可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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